关系的名字与人的选择
## 序、
我追求内在认知的一致性。
我很难接受同一个问题,在不同情况下使用完全不同的标准。今天认为 A 是对的,明天否认与A本质一样的B;这种做法也许能够维护社会评价,却无法维护我自己的内在秩序。
两性关系的问题,就是这样进入我的视野的。
最开始,我认为性交易是不道德的。它违法,所以它邪恶,它不道德。这种判断非常简单,也不需要太多思考。
可是当我开始把它放进现实中比较时,问题很快出现了:包养不一定违法;很多恋爱关系依赖单方面的金钱投入;婚姻中更存在大量经济供养、家庭劳动、性吸引和情感之间的交换。
如果这些都与性交易存在某种相似结构,那么为什么它们拥有完全不同的道德评价?
我发现,我真正无法接受的不是某一种关系,而是社会评价的双重标准。
一、交易
我曾经试图用一个新标准解决这个问题。
我想,也许真正不道德的不是卖淫本身,而是“用性吸引力交易金钱”。
一切钱色交易都是不道德的。
这样似乎终于抓住了本质,但这个标准很快又出现了问题。
一个男人会因为财富而更容易获得异性的青睐,这算不算交易?一场约会中长期由一方承担全部消费,算不算交易?一个女生因为男人的经济条件而选择和他交往,算不算交易?婚姻中一方工作赚钱,另一方承担更多家务,这是不是另一种交易?
如果这些都算,那么钱与两性关系之间的交换本来就是常态。
如果这些不算,那么我又必须缔造新的标准。
要么否认一切两性关系,要么承认它们全部正常。
最终,我把目光投向关系最初的定义——名字。
二、名字
我们习惯把两性关系分成几个名字:卖淫、包养、恋爱、婚姻。
它们似乎拥有清晰的边界,每个名字后面又带着不同的道德评价。
卖淫低贱,包养下作,恋爱正常,而婚姻神圣。
可是现实中的关系并没有这么显著。
一个男人带着各式各样的女人出入于迪厅与酒店,他可以说自己风流潇洒,只是自由恋爱,也有可能与嫖客无异。
一个女生说自己只喜欢有钱的男人,可以只是个人择偶标准,也可能已经非常接近一种纯粹的交易。
恋爱中的一方承担绝大部分消费,婚姻中只有一方负责赚钱,这些事情又应该被归在哪里?
我越往里面看,越发现这些关系之间并不存在一条天然的边界。它们更像连续变化的光谱,而不是四个互不相交的名字。
三、镜像
一个思想实验。
假设有一个富二代,本身是多情风流的帅哥,也常常更换女朋友。
A情况:他交往的女生都很文静,没有恋爱经历,世俗意义上的“纯洁”。
B情况:他交往的女生都很开放,经常换男朋友,甚至有人进入过“不正当关系”。
除此之外,其他条件完全相同。双方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,没有欺骗,没有胁迫,也可以自由开始和结束关系。
那么,这两种情况在道德上应该有什么区别?
如果我认为第一种更高尚,只是因为这些女生更“纯洁”,那我实际上评价的就不是关系,而是人的履历。
一个人有没有谈过恋爱,有没有丰富的性经历,本身只是事实,并不是道德结论。一个从未恋爱的人不因为没有经历过这些事情就自动善良,一个经历丰富的人也不因为过去如此就自动伤害别人。
甚至可以把条件反过来。
如果第一种关系里,富二代正是利用女生没有经验、容易相信自己这一点,故意制造虚假的婚姻承诺,让她们在错误的信息上作出决定;第二种关系中,两个人虽然经历丰富,却非常清楚彼此想要什么,也都能够自由退出。
现在道德的高下显而易见。
很多时候,关系不完全取决于它的名字。
四、权利
从这里开始,我不再问“这是什么关系”,而开始问“这段关系里发生了什么”。
把婚姻、恋爱、包养、性交易这些名字全部拿掉,只剩下两个人。然后重新观察他们之间的行为:有没有欺骗,有没有胁迫,有没有操控,有没有故意隐瞒关键信息。
密尔在《论自由》中提出了著名的原则:对一个文明社会的成员,违背其意志而施加权力的唯一正当理由,是防止他伤害别人。
借用“伤害”这个词,我们可以发现,关系中最根本的伤害并不是“让对方难过”,而是对另一方自主选择权的剥夺与侵犯。
欺骗,是让你基于错误的信息做选择;
操控,是故意扭曲你的判断做选择;
胁迫,是剥夺你拒绝的权利做选择;
隐瞒,是让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原本不会做的选择。
这些行为形式各异,本质却完全一致:它们都在侵蚀一个人作为独立个体做出自主决定的权利。
五、选择
真正的标准是,“这段关系里是否发生了对自主选择权的侵犯”。
然而,谈论“自主选择”,必须厘清它的前提与边界。
前提:双方是否有能力理解自己的选择。如果一个人因为年龄、经验或认知受限,根本无法评估选择的后果,那么即便她口中说着“我愿意”,这种选择本身也是虚妄的。
边界:必须区分“选择被侵犯”与“为选择承担后果”。
这里会产生一个误会:
如果一个人在充分知情、没有受骗、也没有被胁迫的前提下,做出了一个极其糟糕的选择,事后感到无比后悔与痛苦,他算不算被伤害了?
我的答案是:不算。
对方只要没有侵犯他的选择权,就没有义务为他的愚蠢或判断失误负责。那只是他必须承担的后果,而不是他被对方“伤害”了。
人有权犯错,但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买单。
而真正值得追问的只有:他当时究竟有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。
六、难题
当然,这个标准并不完美。
假设一个人因为年龄、经验和认知的差距,进入了一段在她自己看来非常美好的关系。她认为自己是自愿的,但旁观者认为她只是被情感操控。
这时候,两个极端都很危险。
如果认为“只要本人说自愿,就一定没有问题”,那么我忽视了一个人可能缺乏理解和判断的能力;
如果认为“只要旁观者认为她被操控,就一定存在问题”,那我又把别人的价值观强加给了当事人。
我无法给出一个绝对的答案。
我能做的,只是继续追问几个更底层的问题:她有没有理解自己在选择什么,有没有能力拒绝,有没有能力离开,有没有人故意改变她作出选择所需要的信息,有没有人利用她无法承担这种选择的能力来获取自己的利益。
这套标准是判据,而不是判决。
我承认这里存在灰度,正如难题没有完美的解。
七、道德
婚姻可以是一段彼此信任的关系,也可以充满欺骗;恋爱可以非常真诚,也可以充满操控;包养可以存在权力差,也可以存在双方明确、自愿的安排。
名字可以描述关系,但不能直接替它完成道德判断。
同样,一个人的性经历、财富、外貌、伴侣数量,也不能仅仅因为触发了他人的反感,就自动获得道德上的负面意义。
我以前总想找到一个能够把人和关系整齐分类的标准,最后才发现,也许我真正需要的不是标准,而是把本就不同的东西重新分开。
关系的名字负责描述。
个人偏好负责生活方式。
道德只负责判断:一个人有没有侵入另一个人的自主选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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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终、
这样以后,
婚姻不再天然高尚,恋爱也不再天然纯洁;
关系不会因为名字好听就获得道德豁免,也不因为名字难听就自动成为罪恶。
我并不是在说所有两性关系本质上都是一样的。
我只想问:比起关系的名字,我们是不是更应该关注做出选择的人?